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免费提供专利是否有效的信息:(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二)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三)技术或者产品进口涉及专利权的;(四)技术或者产品出口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五)设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中涉及专利权的;(六)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的;(七)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是否有效信息的情形。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