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开除、解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