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