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人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