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