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