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十条有效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