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