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