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指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