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地以外区域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地进行环保检验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