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地以外区域使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地进行环保检验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