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保护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负责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四)建立完善环境卫生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七)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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