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