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或者家长收取费用,或者以接受捐赠等名义变相收取与入学相挂钩的赞助费的;

(二)举行、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或者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新生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三)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四)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五)未经批准,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导资料或者报刊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