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八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体育运动会;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十天和二十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