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课程方案和教育教学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学、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课程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