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均衡发展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的流动制度,推进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师和校长的合理流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任教服务与农村教师到城镇跟班学习、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以及紧缺教师流动授课等制度,促进教师在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