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教师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核,并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