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在职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开展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教师轮流参加培训,加强教师培训考核,并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