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并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疾病防控和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学校的卫生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