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教学质量低等原因,需要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边远地区、库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