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批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并及时提供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收支总表,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预算支出情况表,以及预算草案说明书。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