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