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