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