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三十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