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分别由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