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专门中级法院及其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