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等,责令拆除或者整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整改的,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