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供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供电用电。供电企业应当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并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非法使用工业用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用电违约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约用电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查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