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和维护,每三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