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