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