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销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