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