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城市、县、镇近期建设规划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市、区(县)、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