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并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二)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三)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时,司乘人员及时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