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