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依法分包的,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责,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