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武汉警备区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市、区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