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到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变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的,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