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二章 提出与审议/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第七条有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