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代表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