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第三章 交办与办理/第二节 建议的交办与办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一)对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明确答复代表;(二)对所提建议已经制定办理计划的,先将计划内容答复代表,该建议事项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三)所提建议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在答复时作出明确的说明。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办理内容相应作出调整的,调整的内容和办理时间应当向有关代表作出明确的说明。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