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