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