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