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