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毁损城市排水设施;(二)擅自堵塞、占压、拆卸、移动城市排水设施;(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