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先还建后拆迁;还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