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先还建后拆迁;还建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