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泵站、闸门、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功能上主要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排水的明沟、明渠等,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