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监察、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市、县(区)地方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务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