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以下称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通过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纷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