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设定机构,核定编制,配备人员,建立由市、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综合协调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住建、规划、城管、公安、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房屋结构拆改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房屋安全; (四)编制本辖区的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五)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组织对危险房屋的应急抢险; (六)负责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备案工作; (七)受理与房屋安全有关的举报、投诉。 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房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登记、上报;

(二)协助组织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危险房屋的应急抢险;

(三)受理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举报、投诉,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